北京江达雷博建筑装饰品有限公司

北京江达雷博建筑装饰品有限公司与河南时间美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82民初9014号
原告:北京江达雷博建筑装饰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33003279W,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于家围村东(水电站)******。
法定代表人:沈杨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华,河南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梅,河南美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时间美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OMA4467L03R,住,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楼****401/div>
法定代表人:赵世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保华,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江达雷博建筑装饰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时间美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江达雷博建筑装饰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53006.53元,并以应付未付的工程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违约金(自2018年9月13日暂计至2021年1月11日为119670.69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12日,原、被告就位于荥阳市陇海西路与S232交汇处北1000米路东的永威·思源项目售楼部室内装饰工程签订了《承包协议》。协议约定了工程施工内容、价款、工期等内容,并约定发生争议时管辖法院为工程所在地法院。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相应的工程,该工程已于2019年5月1日交付被告使用。被告仅支付了852000元款项后就不再支付。截止2021年1月11日,被告下欠416427.93元工程款未付;其中截至目前应付金额为353006.53元,剩余为5%的质保金63421.4元暂未到期。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河南时间美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工,总工期严重逾期;涉案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边角不平、局部色差、大面积泛黄等严重质量问题,被告多次要求返工,均被拒绝。涉案工程尚未经验收结算且工程质量不合格,不具备付款条件,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缺乏依据,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11日,原告为乙方与被告为甲方签订《承包协议》,约定原告承包被告永威·思源项目售楼部室内装饰工程,承包范围为:水磨石专业分包(包工包料包成品保护),工程地点:荥阳市陇海西路与S232交汇处北1000米路东;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暂估价款为1327203.84元,已包含机器、材料、运输、施工、损耗、运料、卸货、成品保护在内的所有费用;合同价款的方式为固定单价,结算按实际见光面积计算;开工日期为2018年9月5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10月15日,总工期为40日历天;本承包工期需满足甲方项目总工期的需要,若根据实际情况需调整本承包工程的工期,由甲方向乙方发送书面文件,乙方若有异议应在收到后四十八小时内书面提出,若未提出,视为已同意新的工期进度安排;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在甲方使用期间,乙方应对工程(材料)的缺陷进行维护,乙方应于收到通知后的48小时内完成免费维修;逾期进行维修或经通知后不进行维修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委托第三方实施,相应的维修款在应付款项中扣除,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与维修等额的违约金;乙方应于每月25日向甲方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报告,经甲方项目代表初步审核,最终以现场实际完成工作量予以确认为准;如因甲方或发包人的原因导致本工程施工中出现返工现象的,乙方应在情况发生后3日内就增加的费用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项目经理提出报告,经甲方项目经理签字及加盖相应印章后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予以结算及支付;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乙方按甲方要求送交每批货物并施工安装,经甲方检验合格后,付至该批货物施工实际数量价款的75%,乙方全部交付货物并施工完成经甲方检验合格后付至总价款的85%,项目总体验收合格,乙方将施工实际数量与甲方核对审核通过后,除留结算金额的5%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7日内支付外,余款甲方在1个月内付清(无息,质保期为水磨石工程交付业主之日起计算起2年期限);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乙方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执行一式零份,由甲方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按发包人要求的验收期限及程序组织验收,乙方予以无条件配合;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乙方原因的,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乙方的竣工日期以甲方向乙方出具验收合格证明上注明的日期为准;如甲方未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以乙方向甲方提交竣工资料之日为竣工日期。若甲方自身原因导致延期付款,则甲方应自付款期满后每延期一天按应付未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2018年10月15号前未完成,每逾期一天按五万元承担逾期违约金,并承担包括甲方因此遭受到发包人给予的处罚。
《售楼处水磨石双包合同清单》显示:地面水磨石单价为1008元/㎡,数量1265.48㎡,水磨石踏步板单价为1290元/㎡,数量为40㎡,含税合计1327203.84元。
2018年10月24日原、被告双方确定水磨石(仅面层)的单价664.16元/㎡。
2018年12月19日,被告员工张小静签字确认永威·思源售楼部预制水磨石工程量共计71.8㎡,已安装完成。
2018年12月26日张小静在《水磨石双包工程结算工程量清单》上签字:已完成工程量属实。该清单显示:1.水磨石(基层+面层)工程量小计963.51㎡,2.水磨石(仅面层)工程量小计308.04㎡,3.预制水磨石工程量小计71.8㎡。根据上述工程量情况,案涉工程的总价款为1268427.93元(1008元/㎡×963.51㎡+664.16元/㎡×308.04㎡+1290元/㎡×71.8㎡)。
被告分别于2018年9月21日、11月9日、12月13日各支付原告合同款39.8万元、28.3万元、17.1万元,共计85.2万元。
案涉工程完工后,被告要求原告返修。2019年4月19日原告返修后,双方仍存在争议。2019年6月案涉工程投入使用,原、被告双方因工程返修问题及剩余工程款支付问题发生纠纷。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后,定做人应按约定支付报酬。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除质保金外的剩余工程款353006.53元,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被告以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进行抗辩,符合法律规定,该辩解理由成立,对原告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对案涉工程的质量问题存在争议,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时间美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江达雷博建筑装饰品有限公司工程款353006.53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江达雷博建筑装饰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96元,由原告北京江达雷博建筑装饰品有限公司负担1062元,被告河南时间美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红丽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傲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