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02民初2062号
原告: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工业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69895802。
法定代表人:李云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惠明,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福三路20号华润万象城一区S5#楼11层12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23Q2UX2。
法定代表人:黄玮,执行董事。
被告:张杰,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原告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实贸易有限公司、张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实贸易有限公司、张杰的起诉。
本院认为,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系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95.1元,减半收取计7147.55元,由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礼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安宁强
书 记 员 陈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