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702民初1504号
原告: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工业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绍华,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泽赫,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亚彤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溪尾顶厝里6-2号。
法定代表人:曾利民,经理。
原告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电缆公司)与被告福建亚彤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彤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根据原告太阳电缆公司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裁定冻结被告亚彤瑜公司名下的账户。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太阳电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瞿绍华、黄泽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亚彤瑜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阳电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亚彤瑜公司向太阳电缆公司支付货款1165608.08元;2.亚彤瑜公司向太阳电缆公司支付违约金411391元(合同总金额1371303.62元×30%);3.亚彤瑜公司承担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事实与理由:亚彤瑜公司因铭爵山庄二期一户一表工程项目施工需要,于2021年6月25日与太阳电缆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为D0210618--015号的《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亚彤瑜公司向太阳电缆公司购买价值1371303.62元的电缆产品。合同第七条第2项约定,买受方在出卖方发货前预付合同总金额15%(即205695.54元),买受方收到货和发票后三十天内一次性付清余款。合同还约定,如买受方不按合同履行违约,应支付出卖方合同总金额30%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太阳电缆公司依约于2021年7月3日至7月5日向亚彤瑜公司交付了1371303.62元电缆产品,并出具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亚彤瑜公司于2021年7月8日由其法定代表人曾利民在《发票签收单》签字确认收到了太阳电缆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但亚彤瑜公司并未依约付款,仅支付了预付款205695.54元,尚欠货款1165608.08元依约应于2021年8月8日前支付完毕。太阳电缆公司多次催讨未果,特提起诉讼。
亚彤瑜公司未作答辩。
太阳电缆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产品购销合同》,证据2.《产品交接清单》,证据3.《福建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据4.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证据5.顺丰速递邮寄单、《发票签收单》,证据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本院认为,亚彤瑜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太阳电缆公司提交的前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对于双方已建立买卖合同关系,亚彤瑜公司向太阳电缆公司支付部分货款等事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6月25日,太阳电缆公司(出卖方)与亚彤瑜公司(买受方)签订一份《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DO210618-015)。合同主要约定:亚彤瑜公司因铭爵山庄二期一户一表工程向太阳电缆公司购买“太阳”牌电缆;合同总金额为1371303.62元;交货地点为厦门施工现场;接收单位为亚彤瑜公司,指定收货人为曾利民;合同第七条约定:结算方式为开增值税发票并提供开户账号、税号、地址、电话号码。付款方式为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出卖方将货物生产好,在此期价格不受铜价涨跌影响,出卖方组织生产,生产好后如买受方不按合同履行造成违约,应支付出卖方按合同总金额30%违约金,买受方在出卖方发货前预付合同总金额15%(人民币205695.54元),买受方收到货物和发票后三十天内一次性付清余额。
合同签订后,亚彤瑜公司于2021年7月2日支付预付款205695.54元。2021年7月3日、7月5日,太阳电缆公司将合同约定的产品发出,曾利民均在《产品交接清单》的收货人处签名,确认收到相应货物。2021年7月5日和7月6日,太阳电缆公司向亚彤瑜公司开出票面总金额计1371303.62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曾利民于2021年7月5日在太阳电缆公司的《发票签收单》中签名,确认收到前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嗣后,亚彤瑜公司未再支付太阳电缆公司货款。太阳电缆公司经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诉讼过程中,太阳电缆公司为申请冻结亚彤瑜公司的银行账户,向本院交纳了财产保全费5000元。
本院认为,太阳电缆公司与亚彤瑜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主要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太阳电缆公司已向亚彤瑜公司交付电线电缆产品,履行了出卖人的交付义务。亚彤瑜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院对于太阳电缆公司主张亚彤瑜公司支付货款1165608.08元(1371303.62元-205695.54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产品购销合同》第七条约定,亚彤瑜公司在迟延支付货款时,应向太阳电缆公司支付按合同总金额1371303.62元的30%计算的违约金411391.09元。太阳电缆公司主张亚彤瑜公司支付违约金411391元的诉讼请求,具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太阳电缆公司为申请查封亚彤瑜公司的银行账户,向本院交纳的财产保全费,系太阳电缆公司因亚彤瑜公司未及时支付货款而主张权利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违约方亚彤瑜公司承担,故本院对于太阳电缆公司主张亚彤瑜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亚彤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65608.08元;
二、福建亚彤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11391元;
三、福建亚彤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92.90元,减半收取计9496.45元,由福建亚彤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徐华强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玉萍
书 记 员 陈 芳
一、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支行
账号:9050********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