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4219江阴市康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无锡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81民初4219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康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康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康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民事处分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康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78元、财产保全费1739元,合计4217元(江阴市康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康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亚伟
书记员  孙玲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