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康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81民初4219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阴市康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阴市康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3625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阴市康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3625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亚伟
书记员  孙玲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