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地铁久安砼业有限公司、无锡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11执保800号
申请人:无锡地铁久安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陆藕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孙竑岳,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无锡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学前东路春江花园301号。
法定代表人:冯海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2年3月15号审理了申请人无锡地铁久安砼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苏0211民初2017号。申请人无锡地铁久安砼业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地铁久安砼业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若被申请人无锡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上存款不足此数,则冻结其银行账户,直至额满为止。上述财产未经许可不可进行转移、变卖、抵押等事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劲松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王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