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民初9179号
原告:南京韵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51258846M,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2号02幢2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韬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24168319P,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学前东路春江花园3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406744651,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巷镇港下。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南京韵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南京韵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南京韵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韵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