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卡德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5民初3772号 原告:上海卡德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538392575,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茂盛路185号1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24168319P,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学前东路春江花园3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406744651,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港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卡德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卡德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上海卡德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属于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卡德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