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善县人民法院(    )拟稿纸

文字号:(2008)善西民二初字第268号

缓急:

密级:

签发:

审核:

主送:原、被告

拟稿单位:西塘法庭

拟稿人:丁扣红

份数:8

拟稿时间:2008年7月30日

校对人:

印制时间:

标  题:民事调解书

原告:嘉兴龙鼎大型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经济开发区西塘分区一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何关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泳,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镇迎宾南路19号建缮大厦七楼。

法定代表人:严凤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支仲力,男,1968年6月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南长区扬名一村46号201室。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08年7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嘉兴龙鼎大型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丁扣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嘉兴龙鼎大型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因承建“浙江富康石化仓储有限公司嘉兴港一期沥青库”工程,与原告签订管桩定作合同,合同中对管桩的数量、价格、结算方式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2007年8月2日,被告向原告确认货款总金额为2355300元,尚欠货款1035300元。2007年11月22日,被告承诺所欠款项于2008年5月底付清,但至今尚欠原告管桩款2858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管桩款285800元、偿付2008年7月1日起至判决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85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无锡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答辩称,被告向原告确认的货款中,包括了打桩款,工程验收时,原告应配合做好桩基验收相关工作。在原告起诉后,已付款200000元,余款愿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无锡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付原告嘉兴龙鼎大型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定作款85800元,被告于2008年9月30前支付;

二、被告补偿原告10000元,于2008年9月30日前支付

三、如被告逾期支付,则另行支付原告10000元;

本案受理费5630元,减半收取计281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诉讼费4835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丁 扣 红

二 Ο Ο 八 年 七 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薛 宇 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