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84执4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君源天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候区。
法定代表人:江文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玲,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嘉越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邓步昌,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卡美迪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冯永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叶国康,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君源天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嘉越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卡美迪鞋业有限公司、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嘉越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川A×××**奥迪牌汽车。另查明,本案在诉讼阶段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嘉越投资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的房屋;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卡美迪鞋业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号、成都市武侯区××号房屋,因涉及高额抵押,不宜处置;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嘉越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
本院经网络查询和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依据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1097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标的为5,475,130元,经本次执行,上述债权未执行到位,本案执行费54,776元未缴纳。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要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批准,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文军
审 判 员 陈 琳
审 判 员 毛德云
二〇二二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 琪
书 记 员 吴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