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巴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25107号 原告:**,男,199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县街139号汇得阳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717551205D。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巴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2号江南华都小区5号楼(负二层1-6、负一层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66159428J。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巴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杰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星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