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002执恢150号
申请执行人:内江市中区速达建筑材料租赁部,住所内江市市中区交通乡前进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00xxxxxxx。
经营者,***,女,汉族,1971年9月22日出生,住内江市市中区双苏路。
被执行人: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乐山市市中区县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月18日出生,住乐山市沐川县底堡乡五通村。
本院在受理内江市中区速达建筑材料租赁部申请执行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2021)川1002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分别于2022年2月24日、7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在冻结到期前30日需向本院提交继续冻结的申请书,否则上述冻结措施将在到期后自动解除。网络查控系统显示被执行人有房屋和车辆,本院将在对该房屋和车辆进行调查后采取下一步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收到本院送达的《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后,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及相应证据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颜 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