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7民初10148号
原告:成都某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某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某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成都某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某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