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旺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旺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16执260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旺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02592879),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恒利街7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北京旺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的(2016)京0116民初70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告***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旺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计二十四万八千二百三十元。申请执行人北京旺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北京旺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提供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于2016年9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十日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且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旺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北京旺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北京旺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继全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