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旺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16执23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旺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恒利街76号。
法定代表人:刘瑞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景光,北京市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东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东峪村。
法定代表人:裴连财,村主任。
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作出的(2019)京0116民初35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东峪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旺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 1 359 451.91元。因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东峪口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北京旺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东峪口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动履行。本院已冻结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东峪村经济合作社的银行账户,划拨其银行存款625 800元,并对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东峪口村村民委员会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查,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东峪口村村民委员会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余款暂未执行。北京旺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北京旺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东峪口村村民委员会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北京旺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东峪口村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东峪口村村民委员会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杰
审 判 员 周忠良
审 判 员 朱洪日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京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