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旺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16民初3572号
原告:北京旺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恒利街76号。
法定代表人:刘瑞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景光,北京市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东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东峪村。
法定代表人:裴连财,村主任。
原告北京旺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旺坤建筑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东峪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峪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旺坤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景光,被告东峪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裴连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旺坤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1 359 451.91元,并自2015年10月2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付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20日原告(合同甲方)与被告(合同乙方)签订《琉璃庙镇东峪村雨污水管网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东峪村雨污水管网工程由原告施工,工程内容为污水管安装工程,包括主管、支管和污水井、污水池工程;雨水管道安装工程,包括主管、支管和雨水井工程。承包范围:全部(含机械、材料、人工等工程所需费用);工程质量及工程标准为合格工程,标准按照地方检验执行标准;工程价款为1 359 451.91元;开工时间为2014年7月5日,竣工时间为2015年8月15日;图纸及附件,提供图纸一套;工程款支付约定污水管网施工完毕, 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合同还对双方工作、质量与验收、工程量核实、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人员施工,按照图纸及工期要求按时完成工程施工,2015年10月底工程验收合格已经投入使用。但被告未按照结算价格支付原告工程款,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 359 451.91元。原告多次催要工程款无果,故诉至我院。
东峪村委会辩称,涉案工程是在政府主导下,上届村委会领导刘显库和黄文如与原告约定的,约定内容是由原告负责本村的雨水和污水管道施工工程。同时约定工程款先由旺坤建筑公司垫付,待政府工程款到账后再支付相应款项。依据相关规定,村内工程建设事项应召开村内社员会和代表会,涉案工程并未召开相关会。由于原告施工工程未经过水务局验收,只是经过汤河口水务局验收,我方对工程质量不予认可。工程于2014年施工,2018年补签施工合同不符合相应合同规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旺坤建筑公司与东峪村委会达成协议,由旺坤建筑公司承建琉璃庙镇东峪村雨污水管网工程,协议达成后,旺坤建筑公司2014年7月开始施工,2015年8月施工完毕。2018年7月,怀柔山区大雨导致山洪,将相应管网冲毁200余米。2018年下半年,双方签订《琉璃庙镇东峪村雨污水管网施工合同》,合同内容为旺坤建筑公司为琉璃庙镇东峪村雨污水管网工程承包方。合同载明:“3工程内容:东峪村污水管安装工程,包括主管、支管和污水井、污水池工程;雨水管道安装工程包括主管、支管和雨水井工程。4承包范围:全部(含机械、材料、人工等工程所需费用)……6合同价款为1 359 451.91元;7开工日期:14年7月5日,完工日期:15年8月15日”。合同最后发包方处有刘显库、黄文如签字,同时盖有“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东峪村村民委员会”签章,被告认可系村委会签章。庭审过程中,原告自认由于大水将管道部分冲毁,双方就施工内容及价款协商后重新达成协议,并将该合同时间倒签为2015年4月20日。
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交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工程量确认单、工程竣工验收单,该五份证据均有刘显库、黄文如签字,同时加盖原被告单位签章。其中工程量确认单上原告签章处写有日期2015年10月20日,工程竣工验收单上被告签章处写有日期2015年10月20日。原告提交结算总价上有原告签章,未写明日期。该数份证据之间工程量、工程项目和工程款项能够相互印证,工程价款为1 359 451.91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琉璃庙镇东峪村雨污水管网施工合同、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部分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工程量确认单、结算总价、工程竣工验收单、图纸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旺坤建筑公司与被告东峪村委会就琉璃庙镇东峪村雨污水管网施工合同达成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协议达成后,旺坤建筑公司及时进行工程施工,履行己方义务,施工完毕后,双方进行了竣工验收,东峪村委会应当支付相应工程款项。关于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原告方提交琉璃庙镇东峪村雨污水管网施工合同、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结算总价相互印证,且均有双方盖章,被告认为工程量与实际不符,但未提交相应证据,经本院释明,其不就工程量和工程造价提出鉴定,本院认定涉诉工程款数额为1 359 451.91元。关于工程款支付时间,合同未约定具体付款日期,原告自认2018年下半年,双方就工程量和工程价款重新达成协议并签订合同,且未提供明确时间,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东峪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旺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 1 359 451.91元;
二、驳回北京旺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18元,由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东峪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陶 杰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