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旺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旺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6执恢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旺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恒利街76号。

法定代表人:刘瑞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景光,北京市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东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东峪村。

法定代表人:裴连财,村主任。

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作出的(2019)京0116民初35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东峪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旺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 1 359 451.91元。因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东峪口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北京旺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划拨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东峪村村民委员会在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东峪村经济合作社名下的银行存款625 800元。因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东峪村村民委员会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1月7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东峪口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动履行。本院划拨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东峪村村民委员会在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东峪村经济合作社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0元。双方就余款的履行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京0116民初35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东峪村村民委员会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北京旺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张 杰

二 〇 二 一 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京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