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10959号
原告:北京市晟开源电气设备厂,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兴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孟金玉,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殿启,北京市新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圣,北京市新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供创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院3号楼15层1518号。
法定代表人:李金明,经理。
原告北京市晟开源电气设备厂与被告北京京供创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市晟开源电气设备厂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晟开源电气设备厂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晟开源电气设备厂撤诉。
审 判 员 梁 艳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