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供创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6民初1965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贺,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供创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院3号楼15层1518。

法定代表人:李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阳,北京市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原告***与被告北京京供创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供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贺、被告京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阳、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4
400元;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系京供公司的部门经理。2017年12月1日,***找到***,由***承揽怀柔区花木村至四渡河村的煤改电跨线工程脚手架工程。双方约定4600元每个。2017年12月29日承揽工程完工,***共完成16个脚手架。完工后,***找京供公司支付费用,最后双方达成合意共计应向***支付64 400元,***向京供公司开具发票。后,***将发票交给了***。事后***多次找到二被告索要工程款,均遭拒绝,故提起诉讼。

京供公司辩称,不同意***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的起诉与事实不符,京供公司未与***签订过任何工程承揽合同,其亦未承揽过京供公司煤改电跨线工程木脚手架项目,在本次起诉之前未向京供公司索要工程款。2.京供公司未收到***提供的发票,京供公司与开票单位无合同关系。3.***与证人有利益关系,证人的收费无相关手续予以证明。4.施工现场照片不能证明***主张的工程发生的实际情况。5.***系京供公司后勤人员,无权代表京供公司对工程项目进行确认。2017年,京供公司项目经理是李刚,工程部负责人是郑之江,公司有合同管理程序。***提供的录音中,***亦未对工程数量和单价进行确认。

***辩称,不同意***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2016年至2019年7月***任职于京供公司。之前,***与***并不熟悉。当时是京供公司的工程部长找***谈的工程的事。***只是负责打了一个电话,什么都不知道。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2月,原告***承揽了被告京供公司的煤改电工程中北京市怀柔区四渡河村至花木村部分的木脚手架项目。***在2017年系京供公司员工,在上述工程中,负责联系了***。

证人陈某、孙某出庭作证,证明2017年冬天其二人受雇于***,为电力局的工程自四渡河到花木村搭杉槁架子。京供公司述称其煤改电工程自怀柔区桥梓镇至九渡河镇。

工程完工后,京供公司至今未向***支付工程款。

***在向京供公司催收工程款过程中的录音载明:陈文军(***的女婿)说:“一共多少个?十几个?14个?”***说:“实际给算14个,实际给搭16个。”陈文军说:“那天就找他聊了啊,找您说的16个,14个。”***说:“算14个,刨2个。”***说:“朱荣佳说17个半。”***说:“是吧。”***说:“17个半有争执,就让我们俩看一看,那时候就说让看看,看了以后确定下是14个,就给了14个,就说回来把施工的手续一写,包括原来的协议,一起给××强。只要工程部一签字给李刚就行了,李刚就报给电力局。”陈文军说:“那开始说4800,又4600,合64 400,那你俩一块去的吧,那他是不知道你俩一块吗?”***说:“所以说朱荣佳报上去了,朱荣佳说我们弄的不对,没有那么多,我记着上次是去年,我叫你找朱荣佳去,朱荣佳讲他不签,不签的话一来不签,二来找他,我后来说你找朱荣佳说去,那天早上我说你自己找他。”陈文军说:“那14个,14个也得给我们啊,是不是,你说是17个是你们里面的事,那14个也是啊。”***说:“多,他还说多,没你这么多。”陈文军说:“64 400,那14个钱得给我们啊,那3个你们里面的事,那跟我们也没关系啊,是不是。”***说:“不是,不是,他就是认为你们这里面有猫腻,究竟出在哪就这么多。”陈文军说:“出在哪,那你们俩去来着啊,再说你们俩挨个现场就现在咱们也可以啊,哪跨线了,现在也能找到地方啊。”***说:“所以问题出在朱荣佳申请,他说工程量不对,工程量不对究竟是多了还是少了,对不对。”陈文军说:“我们现在就是14个,我们现在就是14个,4600,64 400,你就把这钱给我们呀,那是不是啊。”……***述称,朱荣佳是京供公司的小组长,李刚是京供公司怀柔的项目经理。庭审中,***对上述录音的完整性提出异议,经法庭释明后,其表示不申请做录音完整性鉴定。

庭审中,京供公司述称,其从怀柔供电局承包的工程,从2016年起至2018年结算。工程大部分是京供公司自己做的,其中也有聘用工人,总工程有好几十个村,***所说的四渡河至花木村那段确实是在京供公司的工程范围内。***当时是京供公司负责后勤的人员,现在已经离职了。***说***并没有给京供公司干过活。涉案路段具体负责组的成员很难核实,因为很多人都是临时工。

庭审中,***述称:我是和京供公司签的合同,之所以把***列为被告,是因为签合同时是和***谈的;我原来和京供公司之间有合同,京供公司说把合同交上去就能结账,但是合同交上去就不给钱了。***说他手里的合同丢了,让我们拿过去合同结账,在高两河村北他们单位给他的。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举的电话录音、证人证言及当事人的陈述意见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与京供公司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该承揽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提供的录音和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证明***已经为京供公司搭建了跨线工程木脚手架,双方确定单价为4600元,最终确定结算数量为14个。故京供公司应当向***支付工程款64 400元。

***系京供公司员工,其与***之间就涉案工程没有承揽合同关系,故***要求***共同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京供创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工程款64 4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5元,由北京京供创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苗苗








二〇二〇年 八 月二十五日





法 官助 理 姬小楠

书 记 员
王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