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民初11520号
原告:北京金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砖角楼东土城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00025332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首创新园置业有限公司,住址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梨双路与微山南路交口香堤广场10-1、2、3、4-3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666143702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金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首创新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北京金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北京金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金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北京金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 瑾
书 记 员 元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