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金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19842号 原告:***,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 被告:北京金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砖角楼东土城路1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金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