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金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2执840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金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砖角楼东土城路1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伟景行数字展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甲29号院3号楼四层401内402室。 法定代表人:迟伟,董事长。 北京金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京0102民初34797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北京伟景行数字展示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29 856.3元、案件受理费1449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但已被其它司法机关冻结。 4、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及本案拟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凌 翥 审  判  员   张 峰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