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大地绿化有限公司

***与温州市龙湾大地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温龙永民初字第253号
原告:***。
被告:温州市龙湾大地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温州市龙湾大地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4日收到本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没有提出不能到庭的法定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827元,减半收取59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应雪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