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源华威集团有限公司

天源华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91民初4405号
原告天源华威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1414549119。
住所地扬中大桥西248号。
法定代表人孙和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4619U。
住所地郑州市经开第十五大街267号。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天源华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天源华威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庭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源华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池 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素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