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源华威集团有限公司

天源华威集团有限公司、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4民初672号
原告:天源华威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1414549119),住所地扬中大桥西248号。
法定代表人:孙和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理,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138774279B),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北京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祖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宏,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骏骏,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423670984),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沿江镇泰冯路9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盼盼,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源华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天源华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源华威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陆 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清清
书 记 员  张天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