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源华威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通达铜材有限公司、天源华威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2621号之三
原告:江苏通达铜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693341245H,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大港烟墩山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程金根,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家明,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光,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源华威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1414549119,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扬中大桥西248号。
法定代表人:孙和平,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被告: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TQWYX3,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最新年报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126号卓越后海金融中心2714室)。
法定代表人:苏鑫,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通达铜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源华威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
原告江苏通达铜材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开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号为230258404410820200324603978513,票据金额为8072817.48元,收款人为被告天源华威集团有限公司,到期日为2021年3月24日。2020年5月14日,被告天源华威集团有限公司将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原告多次提示付款,被告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即承兑人)均拒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票据款8072817.48元及自2021年3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因诉讼而支付给保险公司的保险费82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本院于2021年8月2日针对被告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作出了本院享有管辖权的裁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本案被告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系该《通知》中所列关联公司之一,本院尚未开庭审理,故本案依法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曹顺贵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海燕
书 记 员 蔡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