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源华威集团有限公司

天源华威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州赛金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182民初3982号
原告:天源华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大桥西。
法定代表人:孙和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郑州赛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开发区经北二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源华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赛金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计14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冷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