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兴化市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宏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84财保21号
申请人:兴化市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严家街9号。
被申请人:**宏,男,196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申请人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2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宏价值人民币120万元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国宏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厉爱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