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兴化市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执8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兴化市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付春,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兴化市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8日作出的(2018)苏0982民初35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兴化市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款71250元并承付此款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1746元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通过邮寄、公告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材料,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并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主动申报亦未自觉履行义务。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申请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于2020年5月15日、9月10日二次通过总对总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于2020年5月15日通过点对点江苏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人行、证券、工商、车辆、不动产、保险等财产信息,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2020年9月18日对被执行人经营地进行实地走访调查被执行人经营状况,该企业处于歇业状态,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依法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4、已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释明恢复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经关联案件查询,涉及兴化市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有53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为44件。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71250元及相应的利息等,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未能执行到位,本案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均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林
审判员 陆文义
审判员 孙寿如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蒋延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