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都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首都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11民初242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株洲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大禹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栗雨街道办事处月塘社区新塘组。
负责人:何芙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豪,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代为提起管辖异议,代为提起反诉,代为办理财产保全,代为参加庭审,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并处理执行阶段各项事宜,提交、签收、收领本案诉讼文书等,以及一般代理的各项事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萍,湖南矿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代为提起管辖异议,代为提起反诉,代为办理财产保全,代为参加庭审,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并处理执行阶段各项事宜,提交、签收、收领本案诉讼文书等,以及一般代理的各项事宜。
被申请人:北京首都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山水大厦****-3072(云创谷经济开发中心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杨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向勇,男,汉族,1984年5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或应诉、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反诉,与对方和解及法庭调解,签收法律文书、接收执行款物等。
申请人湖南株洲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大禹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首都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2020)湘0211民初2426号民事裁定书,并已对被申请人北京首都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招行1109********账户内存款、光大银行南昌西湖支行5003××××8576账户内存款进行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株洲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大禹分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株洲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大禹分公司以本案已达成调解为由,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首都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招行1109********账户内存款、光大银行南昌西湖支行5003××××8576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晋晖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实习法官助理范亚西
书记员  李若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