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11民初3887号
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建筑器材租赁行,住所地株洲市云龙示范区学林办事处双丰社区红卫桥旁。
经营者:周杰贤,男,198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申请人:北京首都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山水大厦****-3073(云创谷经济开发中中心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杨光。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建筑器材租赁行与被申请人北京首都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建筑器材租赁行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北京首都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建筑器材租赁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且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进行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北京首都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案保全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建筑器材租赁行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永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实习法官助理谭美玲
书记员 罗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