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都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首都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广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5民终1619号
上诉人北京首都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杭州广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20)浙0502民初3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鉴于北京首都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未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首都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20)浙0502民初301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项 炯 审 判 员  沈 杰 审 判 员  朱 芸
法官助理  孟 寅 书 记 员  吴家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