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朗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朗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天成瑞源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2民辖终1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朗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工业园北西区甲7号。
法定代表人:魏双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天成瑞源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榆顺路3号。
法定代表人:纪文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伟,男,该公司销售经理。
上诉人北京朗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天成瑞源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5民初191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朗晟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其上诉理由为:被告朗晟公司实际经营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永澄北路2号院1号楼C座三层315室,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本案应当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天成公司对于朗晟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成公司依据《工业品买卖合同》等证据,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朗晟公司支付欠款,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产生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工业品买卖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协议管辖合法有效。朗晟公司的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工业园北西区甲7号,经一审法院调查《工业品买卖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该地址均由朗晟公司使用,由于朗晟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后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经营地址变更为海淀区永澄北路2号院1号楼C座三层315室,故本案应当以朗晟公司的注册地北京市大兴区确定管辖法院。故天成公司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朗晟公司关于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时 霈
审判员 张昆仑
审判员 卫 华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