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5民初2158号
原告:北京朗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工业园北西区甲7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北京中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九河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中路36号四层4472室。
法定代表人:谭铮,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朗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晟电气公司)与被告北京九河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朗晟电气公司领取公告函后未在指定期间内交纳公告费并发公告,致使本案无法向被告北京九河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无法进行实体审理。因预交公告费是原告朗晟电气公司的义务,其不交纳公告费的行为导致法院无法通知受送达人诉讼权利及开庭事项,无法推进诉讼程序,应视为其以不作为的方式自动放弃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朗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振
人民陪审员 梁跃海
人民陪审员 丰永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印 鹏
书 记 员 陈鹏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