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朗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朗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宝石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北京朗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工业园北西区甲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宝石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经济开发区紫金北道。 负责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朗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晟公司)与被告宝石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宝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朗晟公司于2014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朗晟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朗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朗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