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垣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豫0728执2572号之五十九
申请执行人河南长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鸿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重工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胡国和、胡昌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728民初54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12日、2019年12月19日、2020年3月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但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有效冻结账户数量27个,上述账户于2021年3月10日冻结期限届满,需要继续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3、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保险等财产信息。
4、本院依法向长垣市房产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查封被执行人河南重工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均为轮候查封状态。(上述房产于2023年3月19日查封期限届满,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5、本院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主动履行。截至目前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6、本院依法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郭士龙
审判员 程国伟
审判员 苑书昌
书记员 丁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