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豫0728民初5746号
原告河南省长陵防腐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重工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河南省长陵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省长陵防腐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长陵防腐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33元,减半收取计3316.5元,由河南省长陵防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美荣
书记员 原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