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30民初2421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54年12月29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被告:***,男,汉族,生于1943年9月18日,四川省泸县人,住泸县。
被告:四川省泸州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诉被告***、四川省泸州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泸州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泸州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泸州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8.00元,由原告***负担2604.00元,剩余的2604.00元由原告***向本院申请退回。
审判员 汤容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胡西
书记员杨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