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省泸州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荣法民初字第04115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1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荣昌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省泸州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滨江路二段1号楼3单元4号,组织机构代码:20472839-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省毕节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泸州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向前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