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和平里街道办事处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3-3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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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和平里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六区5号楼。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市和平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五区18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再审申请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和平里街道办事处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和平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4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和平里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和平里街道办事处撤回本案再审申请的请求,系其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和平里街道办事处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珊
审 判 员 *宝刚
审 判 员 * 炜
二○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侯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