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思为达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104执保89号
申请人:玄兆甲,男,194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维也纳小区11号楼3单元201室。
被申请人:***,男,195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文君街55号C栋5单元301室。
被申请人:卞伟,男,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富水路128号301室。
被申请人:哈尔滨思为达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泰山路113号哈尔滨软件小区B-1-2栋3单元3层1号。
法定代表人:卞伟,职务,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卞伟、哈尔滨思为达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104民初5007号之一、之二、之三、之四、之五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于2017年4月26日开始实施财产保全执行措施,执行措施现已实施完毕。
执行中,本院依法解除对卞伟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泰山路113号哈尔滨软件园小区B-1-2栋3单元3层1号(建筑面积157.75平方米)房屋的查封、解除对对卞伟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泰山路113号哈尔滨软件园小区B-1-2栋3单元3层2号(建筑面积:112.65平方米)房屋的查封、解除对卞伟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107号远大都市绿洲二期28栋1单元4层1号(建筑面积:254.52平方米)房屋的查封、解除对卞伟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107号远大都市绿洲二期28栋1单元4层4号(建筑面积:23.59平方米)房屋的查封,案件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执行措施已经依法实施完毕,案件符合保全事项已全部实现的法定结案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104民初5007号之一、之二、之三、之四、之五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越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刘宁

二〇一七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