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蓝巢特种吊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某某种吊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1454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滕州市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滨湖镇宏岗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黄海港。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德国,山东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种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316号。
法定代表人:樊友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祖山岭,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种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滕州市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作出(2020)津0116民初1454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滕州市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滕州市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滕州市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和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滕州市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滕州市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和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欣娣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焱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