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蓝巢特种吊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某某种吊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瑞祥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706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种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316号。
法定代表人:樊友田。
被执行人:天津瑞祥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金祥。
本院在执行天津***种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瑞祥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四辆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金     一
审判员 刘          湃
审判员 鲁腾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