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14133号
申请人:天津***种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31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总部区桥梁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天津***种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蓝巢公司)与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桥局第七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蓝巢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桥局第七公司的银行存款852,043.58元予以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为:6211401046020220000310)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蓝巢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2,043.5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汤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