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蓝天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正定县永益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与保定市蓝天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23民初3217-1号

原告:正定县永益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

经营者,汪辉,男,1989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正定县。

被告:保定市***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建设南路街道办事处朝阳南大街**中诚鸿悦国际**。

法定代表人:李勇超,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5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国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正定县永益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与被告保定市***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正定县永益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定县永益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73元,减半收取5236.5元,由原告正定县永益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刘宏亮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董春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