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蓝天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通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财保21号
申请人:北京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徐辛庄村402号1幢0017室。
法定代表人:王立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光,北京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保定市蓝天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建设南路街道办事处朝阳南大街777号中诚鸿悦国际2709室商用。
法定代表人:李勇超。
被申请人:李会峰,女,1972年2月27日出生。
申请人北京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保定市蓝天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会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保单保函并承诺为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保定市蓝天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会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卫丹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焕
书 记 员 张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