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12059号
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对原告北京通***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市***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京0112民初12059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原民事判决书第六页第五行“保全保险费5000元”补正为“保全保险费6000元”。
原民事判决书第八页第十二行“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5000元、律师代理费150000元,以上共计160000元”补正为“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6000元、律师代理费150000元,以上共计161000元”。
原民事判决书第八页倒数第三行“案件受理费17387.49元,由原告北京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719.55元(已交纳),由被告保定市***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667.9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7387.49元,由原告北京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695.55元(已交纳),由被告保定市***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691.9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