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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通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保定市某某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12059号 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对原告北京通***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市***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京0112民初12059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原民事判决书第六页第五行“保全保险费5000元”补正为“保全保险费6000元”。 原民事判决书第八页第十二行“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5000元、律师代理费150000元,以上共计160000元”补正为“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6000元、律师代理费150000元,以上共计161000元”。 原民事判决书第八页倒数第三行“案件受理费17387.49元,由原告北京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719.55元(已交纳),由被告保定市***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667.9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7387.49元,由原告北京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695.55元(已交纳),由被告保定市***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691.9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