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峰电缆有限公司

江苏东峰电缆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1民初9782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环镇路西。
法定代表人:刘建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学军,湖北卓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案外人):***,女,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坤志,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海燕,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东峰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江苏东峰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东峰电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东峰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江苏东峰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熊 婧
人民陪审员  宋良伟
人民陪审员  鲁建国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