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峰电缆有限公司

***、江苏东峰电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申2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涛,湖北瑞通天元(十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东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官林镇环镇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建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狄志龙、邓传毅,湖北游于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城胜利北路。
法定代表人:肖春虎。
管理人: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江苏东峰电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鄂0191民初7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主要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建议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关于申请人提出的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理由。
经审查,申请人以个人名义与被申请人签订《还款协议》,载明就原审第三人应向被申请人支付的上述款项,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并应在2018年11月1日前向被申请人付清欠款76,106.63元及利息。该约定明确表示申请人就第三人欠付被申请人的货款同意承担连带责任,构成债的加入,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债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徐正武
审 判 员 汪海燕
审 判 员 陈闽汉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郭 潆
书 记 员 廖桂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