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峰电缆有限公司

江苏东峰电缆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新利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2160号
申请人:江苏东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环镇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2413177。
法定代表人:刘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哈尔滨市新利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湘江路134号黄金公寓D栋伦敦座16层1号(住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MA1962B05B。
法定代表人:马心刚。
申请人江苏东峰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峰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哈尔滨市新利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利元公司)价值166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东峰公司以其自有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利元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16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新利元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东峰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季 仲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蒋 晨
书 记 员  李智超